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(de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xīnjiāngwéiwúěrzìzhìqū)发改委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9年(nián)6个(gè)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(wéifāng)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(chángwù)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(yuè),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(qūwěishūjì)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(tiányùjūn)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(chāngjízhōu)委常委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国家(guójiā)监委(jiānwěi)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12月(yuè)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(tiányùjūnàn)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(chámíng):2011年至(zhì)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(qí)担任山东省(shāndōngshěng)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事项(shìxiàng)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(jùdà)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(rúshí)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(lìgōng)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(yǐ)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(jiǎnqīng)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(shàngsù)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监察法(fǎ)实施条例(tiáolì)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(guǎnxiá)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有争议(zhēngyì)的;
(二)指定(zhǐdìng)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(sān)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;
(四(sì)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。

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(de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(xīnjiāngwéiwúěrzìzhìqū)发改委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9年(nián)6个(gè)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,早年在山东潍坊(wéifāng)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(chángwù)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(yuè),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(qūwěishūjì),于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(tiányùjūn)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(chāngjízhōu)委常委,并于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国家(guójiā)监委(jiānwěi)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。
2023年12月(yuè)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(tiányùjūnàn)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宣判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(chámíng):2011年至(zhì)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(qí)担任山东省(shāndōngshěng)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事项(shìxiàng)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认为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(jùdà)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(rúshí)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(lìgōng)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(yǐ)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(jiǎnqīng)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(shàngsù)。
6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监察法(fǎ)实施条例(tiáolì)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(guǎnxiá)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指定给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)管辖有争议(zhēngyì)的;
(二)指定(zhǐdìng)管辖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;
(三(sān)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;
(四(sì)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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